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桂建发〔2019〕14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规范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在建设工程中的消防检测工作,落实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责任,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提供消防检测等技术服务的社会组织。
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消防检测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引导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抽查,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弄虚作假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测业务前,应当办理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诚信一体化平台”)入库工作。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入库申请,并在广西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录入企业基本信息,信息核验通过后视为入库办结,核验通过的企业信息自动推送到诚信一体化平台。
第五条 申请录入诚信一体化平台的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与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做好对接,通过本单位的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具有二维码防伪标识的消防检测报告并上传至检测监管信息系统。
第六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建立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技术人员库(以下简称“技术人员库”)并实施动态管理,申请录入诚信一体化平台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检测监管信息系统至少填报7名专职从业技术人员,应当包括土建、设备安装、机电、电气、给排水或暖通等与消防检测相关专业(个人可填报多个专业),其中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至少3人、取得国家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至少1人、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至少2人。入库后的技术人员应当参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工程“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填报的技术人员信息可自行实时更新维护。凡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工程“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被责令整改的技术人员3年内不得入库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技术人员。
从事消防检测的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含两个)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在消防专项竣工验收前,委托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工程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测验收,相关内容不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委托的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本规定。
现场检测开始前,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登记工程信息并上传检测方案及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检测合同。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第八条 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中上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分部(分项)检测检查合格证明》。
已实现工程检测数据实时上传的消防检测项目应当将检测数据实时上传至检测监管信息系统。
第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消防检测机构上传每份检测检查合格证明至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后,在建设单位组织消防工程专项验收前应当适时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对辖区内所有开展消防检测业务的机构进行一次动态监管评分,每次动态监管评分条款数量按照可评分条款总数的10-20%且不多于80条在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根据动态监管评分对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在消防检测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的,一经查实,记录不良行为信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使用诚信一体化平台及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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